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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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現況
內部稽核制度
風險管理
相關法令規定
公司治理實務相關規章
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
會計師獨立性
法定公開揭露事項
相關法令規定


由於元大金控是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交易上市,除了追求及維持最高標準的公司治理外,元大金控也受到主管機關對於公司治理的相關法律規範 。

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如下所示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民國95年12月01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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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 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

第 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暨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事項外,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二、 保障股東權益。
三、
強化董事會職能。
四、
發揮監察人功能。
五、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六、
提昇資訊透明度。

 

 

第 3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考量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
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已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
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但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上市上櫃公司除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檢查作業外,董事會及管
理階層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檢查結果及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監察
人並應關注及監督之。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控制制度
有效性之考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
上市上櫃公司管理階層應重視內部稽核單位與人員,賦予充分權限,促其
確實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以確保該制度得
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公
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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