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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公告民事第二審判決結果
  1.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Jong-gu Kang等20人
    被告:元大證券(韓國)等2人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韓國首爾高等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18la20099
  4. 事實發生日:2018/10/17
  5. 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等20人前以元大證券(韓國)等人為被告,主張渠等於認購東洋集團發行之債券後,東洋集團旋即於民國102年9月30日向法院聲請接管,故受有損失,乃提起集體訴訟,請求被告等應賠償韓圜50,000,000,000元。前經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程序駁回在案,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提起第二審上訴。
  6. 處理過程:案經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判決程序駁回原告之請求,元大證券(韓國)於今日收受判決書。
  7.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元大證券(韓國)及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8. 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 其他應敘明事項:原告於收受判決書後七日內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