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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证券(韩国)公告民事第二审判决结果
  1. 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原告:Jong-gu Kang等20人
    被告:元大证券(韩国)等2人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韩国首尔高等法院
  3. 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2018la20099
  4. 事实发生日:2018/10/17
  5. 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原告等20人前以元大证券(韩国)等人为被告,主张渠等于认购东洋集团发行之债券后,东洋集团旋即于民国102年9月30日向法院声请接管,故受有损失,乃提起集体诉讼,请求被告等应赔偿韩圜50,000,000,000元。前经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于民国107年1月5日进程驳回在案,原告于民国107年1月12日提起第二审上诉。
  6. 处理过程:案经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判决进程驳回原告之请求,元大证券(韩国)于今日收受判决书。
  7. 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案对元大证券(韩国)及本公司财务、业务均无影响。
  8. 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无。
  9. 其他应叙明事项:原告于收受判决书后七日内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