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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2026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壹創投公告董事會決議與元大創投簡易合併案
  1. 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 事實發生日: 115/6/16
  3. 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
    元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簡稱元大創投)
    元大壹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簡稱元大壹創投)
  4. 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元大創投
  5. 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 是
  6. 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簡易合併,
    元大壹創投為元大創投持股100%之子公司,故不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7. 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註七):
    為整合資源、擴大營運規模、提升經營效率及降低管理成本。
  8. 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合併後存續公司透過業務整合以提升營運效率。
  9. 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因元大壹創投為元大創投持股100%之子公司,故對公司之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影響。
  10. 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不適用。
  11. 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 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 不適用
  13. 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不適用。
  14. 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不適用。
  15. 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6. 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註七):
    不適用。
  17. 預定完成日程(註七):
    預計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15年9月30日,如須異動或其他未盡事宜,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18. 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自合併基準日起,元大創投概括承受元大壹創投之帳列資產、
    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止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及義務。
  19. 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1)元大創投:創業投資業
    (2)元大壹創投:創業投資業
  20. 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 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 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 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合併完成後,元大創投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元大壹創投因合併消滅而解散。
  23.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無。
  24. 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無。
  25. 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否
  26. 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註七):
    (1)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3條但書及93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一字第0930130304號函釋,本案為元大創投與其直接持有
    100%股份之子公司元大壹創投公司間之合併,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調整
    ,得免委請獨立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書。
    (2)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全體董事同時擔任元大創投董
    事。
    (3)迴避情形及理由:因元大創投全體董事兼任元大壹創投之董事,雖具形式利害關係,
    惟本案屬公司組織調整之企業併購行為,依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規定,元大創投
    持有元大壹創投之股份,且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該公司董事,爰就本案合併事宜元大壹創
    投董事依法均得參與討論及表決,免予迴避。
  27. 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 否
  28. 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 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 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 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