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2026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壹创投公告董事会决议与元大创投简易合并案
-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合并 - 事实发生日: 115/6/16
-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元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简称元大创投)
元大壹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消灭公司,简称元大壹创投) -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元大创投 -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简易合并,
元大壹创投为元大创投持股100%之子公司,故不影响公司股东权益。 -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为集成资源、扩大营运规模、提升经营效率及降低管理成本。 -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合并后存续公司透过业务集成以提升营运效率。 -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因元大壹创投为元大创投持股100%之子公司,故对公司之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并无影响。 -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不适用。 -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不适用。 -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不适用
-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不适用。 -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不适用。 -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不适用。 -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不适用。 - 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预计合并基准日为民国115年9月30日,如须异动或其他未尽事宜,
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 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自合并基准日起,元大创投概括承受元大壹创投之帐列资产、
负债及截至合并基准日止仍为有效之一切权利及义务。 - 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1)元大创投:创业投资业
(2)元大壹创投:创业投资业 - 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 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不适用。 - 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 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二、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合并完成后,元大创投为合并后之存续公司,
元大壹创投因合并消灭而解散。 -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无。 - 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无。 - 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 否
- 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等情形)、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注七):
(1)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23条但书及93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证期一字第0930130304号函释,本案为元大创投与其直接持有
100%股份之子公司元大壹创投公司间之合并,其精神系认定类属同一集团间之组织调整
,得免委请独立专家出具合理性意见书。
(2)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全体董事同时担任元大创投董
事。
(3)回避情形及理由:因元大创投全体董事兼任元大壹创投之董事,虽具形式利害关系,
惟本案属公司组织调整之企业并购行为,依企业并购法第18条第6项规定,元大创投
持有元大壹创投之股份,且指派代表人当选为该公司董事,爰就本案合并事宜元大壹创
投董事依法均得参与讨论及表决,免予回避。 - 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 否
- 营运模式变更说明(注四):
不适用。 - 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注五):
不适用。 - 资金来源(注五):
不适用。 - 其他叙明事项(注六):
无
注二、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
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三: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
注四:倘涉营运模式变更,请于字段叙明包括营业范围变更、产品线扩充/缩减、制程调整、产业
水平/垂直集成,或其他涉及营运架构调整事项。
注五:非属私募资金用以并购案件者,得填写不适用。
注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经国内、外主管机关(如:投审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反垄断局或其他单位)核准或许可者,应予叙明相关事项。
元大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