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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2026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投信公告董事会决议通过与元大金控股份转换事宜
  1.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股份转换
  2. 事实发生日: 115/3/25
  3.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大金控)。
  4.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元大金控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6.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元大金控持有元大投信74.71%股权;另,本次交易相对人元大金控发行新股予
    元大投信除元大金控以外之其余全部股东,倘有金控法第45条之利害关系人,
    本股份转换案对所有交易对象之条件均为一致。
  7.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为发挥经营综效,提升竞争力。
    元大投信每1股普通股可换发元大金控5.2583股普通股。
    本案拟于取得主管机关核准后订定股份转换基准日。股份转换基准日由元大投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与元大金控议定后公告之。
  8.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本股份转换案完成后,元大投信将成为元大金控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有助于
    发挥经营综效,提升公司竞争力。
  9.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为发挥经营综效,提升公司竞争力,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应有正面助益。
  10.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不适用。
  11.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元大投信每1股普通股可换发元大金控5.2583股普通股。
    (2)计算依据:参考外部专家财务顾问出具之股权价值分析报告,换股
    比例符合独立专家勤美聯合会计师事务所钟志杰会计师出具之换股比例
    合理性意見书所载之换股比例合理区间。
  12.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否
  13.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勤美聯合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钟志杰会计师
  15.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金管会证字第7320号
  16.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独立专家采用市价法(市场法之可模拟交易法)得出元大金控之普通股股权价值,
    另以市场法之可模拟公司法得出元大投信每1股普通股价值区间。
    综合前述分析,独立专家评估之换股比例合理区间为元大投信每1股普通股换发
    元大金控普通股4.55~5.73股。
    元大投信拟以每1股普通股换发元大金控5.2583股普通股之换股比例,介于独立
    专家评估之换股比例合理区间内,尚属允当合理。
  17. 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1)本案将于双方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后,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2)本案拟于取得主管机关核准后订定股份转换基准日。股份转换基准日由元大投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与元大金控议定后公告之。
  18. 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不适用。
  19. 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元大投信为证券投资信托业,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期货信托事业等相关业务。
    元大金控为金融控股公司业,其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
  20. 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 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不适用。
  21. 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22. 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二、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本股份转换案完成后,元大投信成为元大金控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23.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1)至股份转换基准日,如任一方发放股票股利及/或现金股利,换股比例将依
    股份转换契约第4条议定之换股比例调整项公式调整之。
    (2)本股份转换案须待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取得相关主管机关之核准后始能
    成立。
    (3)元大金控为本股份转换案实际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数额,将以元大投信于股份
    转换基准日实际发行之普通股股数扣除元大金控持有之股数,再扣除元大投信买
    回异议股东股份之股数后之数额(如有适用),按换股比例计算之。换股比例如有
    依据股份转换契约第4条调整者,依调整后之换股比例计算。
  24. 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25. 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 否
  26. 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等情形)、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注七):
    (1)其自身或其代表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
    a.元大投信法人股东元大金控指派刘宗圣先生、黄廷贤先生、陈沛宇先生、
    李大经先生、赖坤鸿先生、陈思蓓女士为法人股东代表人董事。
    b.元大投信法人股东元大金控指派张炜宁女士及韦怡如女士为法人股东代表人
    董事,且同时担任元大金控经理人。
    (2)回避情形及理由:
    a.本股份转换案业依元大投信规定于董事会决议前,由元大投信并购特别委员会
    就并购计划与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委请独立专家提供合理性意见。
    并购特别委员会系由外部专家及监察人组成,且元大投信董事均未出席并购特别委
    员会关于股份转换条件及换股比例等重要事项之审议。
    b.经审酌律师意见:
    刘宗圣先生、黄廷贤先生、陈沛宇先生、李大经先生、赖坤鸿先生及陈思蓓女士六位
    董事,依据企业并购法相关规定,可参与讨论及表决,无须回避。
    张炜宁女士及韦怡如女士二位董事因同时担任元大金控经理人,虽依据企业并购法
    相关规定,可参与讨论及表决无须回避,惟于讨论及表决时均自请回避。
    (3)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
    前开董事考量本股份转换案后,可发挥经营综效,提升公司竞争力,故赞成本股份
    转换案。
  27. 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 否
  28. 营运模式变更说明(注四):
    不适用。
  29. 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注五):
    不适用。
  30. 资金来源(注五):
    不适用。
  31. 其他叙明事项(注六):
    本案尚需经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向相关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注二、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
    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三: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
    注四:倘涉营运模式变更,请于字段叙明包括营业范围变更、产品线扩充/缩减、制程调整、产业
    水平/垂直集成,或其他涉及营运架构调整事项。
    注五:非属私募资金用以并购案件者,得填写不适用。
    注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经国内、外主管机关(如:投审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反垄断局或其他单位)核准或许可者,应予叙明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