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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2026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证券公告向元大银行原取得使用权资产租赁范围调整
  1. 标的物之名称及性质(如坐落台中市北区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前金区中正四路143号4楼之1、4楼之2、5楼、8楼之1
    及1楼停车位2席、地下一层停车位2席
  2. 事实发生日: 115/8/27~115/8/27
  3. 董事会通过日期: 不适用
  4. 其他核决日期:
    核决层级:董事长核决
    民国115年8月27日
  5. 交易单位数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
    增加租赁内容: 原址8楼之1改为承租全部,增加承租坪数54.09坪,
    每单位价格430元/坪/月(含税)
    原每月租金总金额:新台币148,614元整(含税)
    调整后每月租金总金额:新台币171,873元/月(含税)
    调整后使用权资产金额:新台币4,613,855元
  6. 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关系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对人: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与公司之关系:关系人
  7.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所有人、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前次移转日期及移转金额:
    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作为营业场所使用
    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不适用
    前次移转日期:不适用
    前次移转金额:不适用
  8. 交易标的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期、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
    不适用
  9. 预计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资产者不适用)(递延者应列表说明认列情形):
    不适用
  10. 交付或付款条件(含付款期间及金额)、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交付或付款条件:每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新台币171,873元
    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租期自民国113年1月1日至民国117年12月31日止,
    本次租赁范围调整于民国115年9月1日起生效.
  11. 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如招标、比价或议价)、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
    经参考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出具之不动产估价报告书后由董事长核定
  12. 专业估价者事务所或公司名称及其估价金额:
    估价事务所:信义不动产估价师联合事务所
    每单位价格: 新台币430元/坪/月(含税)
  13. 专业估价师姓名:
    蔡文哲
  14. 专业估价师开业证书字号:
    (103)北市估字第000211号
  15. 估价报告是否为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 否或不适用
  16. 是否尚未取得估价报告: 否或不适用
  17. 尚未取得估价报告之原因:
    不适用
  18. 估价结果有重大差异时,其差异原因及会计师意见:
    不适用
  19.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不适用
  20. 会计师姓名:
    不适用
  21. 会计师开业证书字号:
    不适用
  22. 经纪人及经纪费用:
    不适用
  23. 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
    作为营业场所使用
  24. 本次交易表示异议之董事之意见:
    不适用
  25. 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 是
  26. 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
    不适用
  27. 本次交易系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或其使用权资产: 是
  28. 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评估之价格: 不适用
  29. 依前项评估之价格较交易价格为低者,依同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评估之价格: 不适用
  30. 前已就同一件事件发布重大消息日期: 不适用
  31. 其他叙明事项:
    元大金控前于112/11/16代为公告原契约,113/8/14代为公告租赁范围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