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5/2026
元大金控公告董事会决议以股份转换方式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纳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之相关事宜
-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股份转换 - 事实发生日: 115/3/25
-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大投信) -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元大投信除本公司以外之其余全部股东 -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本公司持有元大投信74.71%股权;另,本次交易相对人为元大投信除本公司
以外之其余全部股东,为不特定之投资人,倘有金控法第45条之利害关系人,
本公司亦无法拒绝,且股份转换对所有交易对象之条件均为一致,已依法为
重度决议。 -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为有效集成集团资源、扩大综效并强化营运能力及获利动能,拟以股份转换
方式将元大投信纳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每1股元大投信普通股可换发本公司5.2583股普通股。
本案拟于取得主管机关核准后订定股份转换基准日。股份转换基准日由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与元大投信议定后公告之。 -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持续深化本公司资本市场专家品牌形象,并强化集团内的业务合作,
落实集成集团资源之策略目标;同时可望提升本公司营运能力及获利
动能,厚植本公司长期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佳利益。 -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并购后可发挥集团综效,长期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应有正面助益。 -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以发行普通股支应 -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每1股元大投信普通股可换发本公司5.2583股普通股。
(2)计算依据:
参考外部专家财务顾问协助出具之股权市场价值分析评价报告。换股比例符合
独立专家立本台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张书成会计师出具之普通股股权转换
比例合理性意见书所载之换股比例合理区间。 -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否
-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立本台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张书成会计师 -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86)台财证(六)第74537号 -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独立专家采用收益法及市场法分析元大投信之普通股股权价值,另以市价法
分析本公司普通股股权价值区间。综合前述分析,独立专家评估元大金控
若以元大投信每1股普通股转换元大金控4.6840股至5.7731股普通股的
换股比例区间之比例为考量进行交易,该换股比例或系元大金控基于稳健
保守原则并维护股东权益之立场所拟定,尚属合理。
本公司拟以每1股元大投信普通股换发本公司5.2583股普通股之换股比例,
介于独立专家评估之合理换股比例区间,故本交易之换股比例应属合理。 - 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1)本案将于双方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后,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2)本案拟于取得主管机关核准后订定股份转换基准日。股份转换基准日
由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与元大投信议定后公告之。 - 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不适用 - 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业,其业务以投资及对
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信托业,主要从事证券投资
信托业务、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期货信托事业等相关业务。 - 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 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不适用 - 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 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二、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本股份转换案完成后,元大投信将成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1)至股份转换基准日,如任一方发放股票股利及/或现金股利,换股
比例将依股份转换契约第4条议定之换股比例调整项公式调整之。
(2)本股份转换案须待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取得相关主管机关之
核准后始能成立。
(3)本公司为本股份转换案实际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数额,将以元大投信于
股份转换基准日实际发行之普通股股数扣除本公司持有之股数,再扣除
元大投信买回异议股东股份之股数后之数额(如有适用),按换股比例
计算之。换股比例如有依据股份转换契约第4条调整者,依调整后之
换股比例计算。 - 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无 - 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 否
- 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等情形)、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注七):
(1)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
a.本公司法人股东连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腾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元大投信0.10%及1.69%股份(下称持股法人股东),
持股法人股东可能因本股份转换案之决议,而取得本公司新发行
之股份,故持股法人股东对本股份转换案应有利害关系。
b.翁健董事,虽未持有元大投信股份,惟其所代表之尊爵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与持股法人股东属金控法第16条规范之同一关系人。
c.黄维诚董事,虽未持有元大投信股份,惟其所代表之现代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与持股法人股东属金控法第16条规范之同一关系人。
d.马维建董事,虽未持有元大投信股份,惟其担任与持股法人股东
属金控法第16条规范之同一关系人之董事。
e.马维辰董事,虽未持有元大投信股份,惟其为持股法人股东中
连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f.陈忠源董事,虽未持有元大投信股份,惟其所代表之尊爵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与持股法人股东属金控法第16条规范之同一关系人。
(2)回避情形及理由:
经审酌律师意见:
a.本股份转换案业依规定于董事会决议前,由审计委员会就并购
计划与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委请独立专家提供
合理性意见。审计委员会系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外
之本公司董事,均未出席审计委员会关于股份转换条件及换股比例
等重要事项之审议。
b.本股份转换案应可提升本公司经营绩效,翁健、黄维诚、
马维建、马维辰及陈忠源五位董事,参与本案讨论及表决应尚
无致损害本公司利益之虞,惟为严谨确保决议作成之客观性,
并提升公司治理强度,对本股份转换案进行回避。
(3)赞成并购决议之理由:
前开董事考量本股份转换案完成后,应可提升营运绩效,为股东创造
利益,故赞成本股份转换案。 - 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 否
- 营运模式变更说明(注四):
不适用 - 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注五):
不适用 - 资金来源(注五):
不适用 - 其他叙明事项(注六):
本案尚需经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台湾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注二、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包括库藏股及已发行具有股权性质有
价证券之处理原则。
注三: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报括公司名称及所营业务之主要内容。
注四:倘涉营运模式变更,请于字段叙明包括营业范围变更、产品线扩充/缩减、制程调整、产业
水平/垂直集成,或其他涉及营运架构调整事项。
注五:非属私募资金用以并购案件者,得填写不适用。
注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经国内、外主管机关(如:投审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反垄断局或其他单位)核准或许可者,应予叙明相关事项。
元大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