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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5/2026
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发行115年度第二期次顺位金融债券新台币壹佰伍拾亿元整(补充115/2/26公告)
  1. 董事会决议日期: NA
  2. 名称﹝XX公司第X次(有、无)担保公司债﹞: 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度第二期次顺位金融债券
  3. 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公司债(是/否): 否
  4. 发行总额: 新台币壹佰伍拾亿元整,按发行条件不同分为甲乙共二券;
    甲券发行金额为新台币壹佰亿元,乙券发行金额为新台币伍拾亿元
  5. 每张面额: 新台币壹仟万元整
  6. 发行价格: 按债券面额十足发行
  7. 发行期间: 甲券发行十年(115/07/09~125/07/09),
    乙券自民国115年7月9日发行,无到期日
  8. 发行利率: 甲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年息2.45%;乙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年息4.8%
  9. 担保品之种类、名称、金额及约定事项: 不适用
  10. 募得价款之用途及运用计划: 为提升资本适足率及充实中长期营运资金
  11. 承销方式: 未委托证券承销商对外公开承销
  12. 公司债受托人: 无
  13. 承销或代销机构: 无
  14. 发行保证人: 无
  15. 代理还本付息机构: 元大商业银行营业部
  16. 签证机构: 无
  17. 能转换股份者,其转换办法: 无
  18. 卖回条件: 无
  19. 买回条件: 乙券发行届满5年1个月后,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且经主管机关事前核准前提下,提前赎回或自市场买回
    (一)计算提前赎回后银行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比率仍符合
    「银行资本适足性及资本等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款
    规定之法定资本适足比率
    (二)以同等或更高品质之资本工具替换原资本工具。
    本行若欲行使提前赎回权,将于预定赎回日前30日公告,按面额加计应付利息,
    全数赎回,如与主管机关核准条件不同,则依主管机关核准条件为准。
    本行行使赎回权者,乙券于赎回日到期。
  20.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 无
  21.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 无
  22. 现金减资后再行募资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募资当年度及前一年度有办理现金减资者适用): 不适用
  23.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